案例
某小區車位緊張,物業將原規劃為運動廣場的區域改造為停車場,對外出租。業主們認為,這是小區的公共區域,不應收費,應該免費供大家使用,雙方就此發生爭執。業主們的訴求是否合法?
以案說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將改造后的停車場對外出租,屬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內容,對這個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款,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將停車場對外出租。